位置和跟踪隐私
位置跟踪单词可能会导致许多人担心隐私。有些人可能会担心政府知道他们的下落,缠扰者监视他们,甚至是配偶监视他们的运动。尽管该技术可以让任何人在任何给定时刻找到您,但仍在采取措施来防止这种虐待。
无线公司正在确保消费者使联邦法律阻止这些情况发生。1999年,美国国会修改了1934年的《通信法》,包括一项隐私条款,添加222条,该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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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a)每个电信运营商都有责任保护专有信息的机密性,并与...客户有关...(b)电信运营商,该电信运营商以提供任何电信的目的,该载体从另一个载体中获得或获取了专有信息。服务应仅出于这种目的而使用此类信息,并且不得将此类信息用于其自己的营销工作。(c)(1)电信运营商的隐私要求。- 除了法律要求或在客户批准的批准外,通过提供电信服务而获得或获取客户专有网络信息的电信运营商仅应使用,披露或允许访问个人身份的客户专有网络信息在(a)提供此类信息的电信服务中,或(b)提供或用于提供此类电信服务所必需或使用的服务,包括目录的发布。(2)根据客户要求披露。- 电信运营商应根据客户的肯定书面要求向客户指定的任何人披露客户专有网络信息。
该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信息免于被提供。但是,消费者必须确定他们愿意为位置跟踪技术提供的便利和利益而交易多少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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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E 9-1-1
- 蜂窝电信与互联网协会(CTIA)
- FCC-增强911-无线服务
- 位置感知的移动设备中的隐私问题
- 1934年的《通讯法》
- RFID期刊
- IBM-基于位置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