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争权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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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越南战争期间不满之后,国会于1973年通过了《战争权力法》。loc

战争权力法案是战争权力决议的通用名称,于1973年通过国会通过了对美国总统战争大国的检查。它要求总统在未经战争宣布的情况下命令任何军队进行战斗,在48小时内正式通知国会诉讼。此外,除非国会授权更长的承诺,否则战斗行动必须在60天内结束。国会可以通过采用并发决议(表达这两套房屋的情感而不受总统批准的决议)下令立即撤职。

《战争权力法》是在越南战争结束时采用的,当时对未宣布的战争的不满意。国会中的许多人认为,美国被吸引到了冲突中,部分原因是总统拥有使美国军队战斗的过多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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